农业部关于畜禽管理和文化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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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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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畜牧兽医局(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条例对畜禽标识管理和养殖档案(农业部令第六十七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实施,以下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必须充分了解措施的执行情况。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系统是《畜牧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畜牧兽医局(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条例对畜禽标识管理和养殖档案(农业部令第六十七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实施,以下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必须充分了解措施的执行情况。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系统是《畜牧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对畜禽养殖,养殖、屠宰、加工的识别、分布等方面做了全面的监管,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畜禽产品可追溯到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畜禽产品的竞争力,以适应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对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 二、规范畜禽耳标的订购和供应。确保牲畜耳印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根据《畜牧业法》的规定,不得征收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政府预算。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牲畜耳标生产商名单应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市,它将在网站上发布和提交我们的兽医局备案。我们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畜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 三,认真做好档案和防疫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水产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产品溯源管理,提高兽医监督水平的基本手段。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畜牧兽医育种档案培训管理,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各种信息和内容的办法规定的指导,提高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确保有据可查的从源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还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县级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提高畜禽标识代码(也称为畜禽养殖代码),牲畜识别序列号和用药记录。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与免疫档案工作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的实施。 四,推进畜禽养殖档案信息管理过程。信息是畜禽标识和文化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该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的中央数据库是建立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保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在省畜禽良好的识别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为国家动物识别信息的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确保有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引导中国的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建立国家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有效提高畜禽养殖档案的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今年,包括北京、上海、四川、重庆在内的四个省(市)已启动标识和溯源试点项目,加快畜禽标识信息管理和溯源工作。 五,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监督是落实《办法》规定的重要保障。办法对法的实施,涉及畜牧动物防疫法》和《产品质量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应严格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规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活动,畜禽养殖、销售、采购、屠宰、养殖环节使用鉴定在档案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有效实施,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畜禽标识工作。开展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监管模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记录,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加强宣传,增强畜禽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加强相关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确保记录、标识、订货、供应、信息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协调,确保畜禽养殖成本的投入,并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立畜禽标识数据库和信息管理。 七、落实《办法》实施过渡期相关工作。自2002颁布并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农业部第第十三号令)以来,我国在推行畜禽免疫耳标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各项措施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考虑到免疫标签制造商在各地方签订年度耳签供应合同,仍有相当数量的免疫耳标签尚未使用。为了确保牲畜鉴定制度的成功实施,过渡期将在2008年1月1日前作为规则实施。其中,从2007年3月1日起,不得继续对牲畜实行免疫耳标,按照《通知》和牛耳标签的规定,两种身份在流通中同样有效。自7月1日起,被允许佩戴牲畜耳印的动物已获准进入流通区,而携带免疫耳印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区。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牲畜都要按照牲畜耳的规定进入流通和其他环节。过渡期的具体实施计划是在其他文本下印发的。各地要加强对饲料、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我们应该做好免疫耳标与家畜耳标的联系,并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做好准备。 为做好《办法》的实施,本部门组织了《办法》和《条例》实施的有关技术规范。农场和个体养殖场档案档案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另行印发。请及时向畜牧兽医部反馈有关畜禽养殖标识档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Annexes:1。畜耳标记技术规范 2。畜禽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程 3。家畜耳印管理条例 4。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农业部 9月1日,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