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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哪个朝代的(察举制是谁创立的,出现于什么时期)

奕雅诗 2022-06-23 11:00:07 0

察举制主要存在于两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帝国政府的一种选官程序。在中国古代政治和行政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贵族世卿世禄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等不同样式的选官制度,它们分别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

两汉选拔人才、任用官吏的途径很多,如军功、任子、赀选等,但主要的是征辟和察举。

征辟是由皇帝或官府直接聘请名士任官,这些名士均是所谓志行高洁、博学多才或某一方面技艺卓绝超群的学者、私学大师,也有的是学富五车却淡泊名利隐居民间的名士。

他们一经征辟,无须考核即被授予高官,被征辟的人数量极有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1、察举制的起源

察举制则是由公、卿、列侯、刺史、郡守、国相经过考察,将一些符合朝廷要求的人才推荐出来,供朝廷直接任用或经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再加以任用。

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大致是:

多数先由皇帝下诏,令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干出众、学识渊博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经过某种形式的考核(直至皇帝亲自策问)择优录用。

察举始于汉文帝,至汉武帝时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

汉文帝即位的第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及直言极谏之士,“以匡朕之不逮”,并首次对被荐举者采用“策问”的方式进行选拔。

这里的“贤良”是指有贤行而良善之士,“方正”指方幅而正直之士。

这些人必须具备所谓“三道”,即同时具备“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始终及能直言极谏者”,必须是有文墨才学者方可充选。

2、察举制的形成与完善

察举制到汉武帝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一是举贤良对策成为定制:其二是扩大了察举的科目,新增设了举孝廉、举秀才、举明经等科目;其二是规定举孝廉成为岁举的常行科目。

在此之后,察举制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

汉代察举有岁举(常科)和诏举(特科、制科)两种。

岁举每年一次,中刺史、郡守、国相察举,科目有孝廉、秀才等。

诏举即奉诏而举,不定期察举,其时间、对象、员额均视诏令而定,科目一般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等科。偶尔还荐举勇武知兵、明法、明术等专门人才。

终汉之世,以“贤良方正”、“孝廉”两科最重要,所得人才也最盛,成为汉代人才选拔的主流。

3、举贤良、方正、文学对策

方正、文学均为汉代察举科目之一,与贤良相类,故常连称为贤良文学、贤良方正,实际上皆可各自为科,只是区别不大。

邓嗣禹先生《中国考试制度史》统计,西汉举贤良(方正、文学)14次,举方正7次。

东汉基本沿用西汉的举贤良方正旧制,荐举贤良(方正)12次,举方正5次,与西汉相当。

举贤良需策问,在汉代,皇帝以有关经义政事为题,书之于策,使臣下对答,谓之策问,这是汉代选拔官吏的考试方法之一。

策问有对策和射策两种形式,是古代士人上书陈政风尚的继续和发展。

汉文帝十五年开创由皇帝设题指事,亲策并且亲览以定优劣,应该是一个创举,以后逐渐成为制度。

策问的具体做法和程序大致是:首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即策题),称之为“策问”,有若征询政见,应策者问答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个人的见解,称之为“对策”。

策问开始时不分难易,且策问内容事先公开,被荐举人写好后,经有司递呈皇帝亲览。一般一策即毕,有时还有二策、三策,如董仲舒即连对三策而授以江都相。

射策即设科射策,也是汉代的一种考试方法。

其法是事先将试题书写于简策,依照难易程度分为甲乙两科,或甲乙丙三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应试者任意抽取问题回答,考官根据考试的成绩以判断优劣,优异者分别授予相应官职。

射策主要行于太学,岁试博士弟子,其次,行于太常考试地方察举的诸科人才。这两类射策均由博士职掌。

西汉共诏举贤良方正二十多次,一般情况下短则数年一举,长则数十年一举,没有定制。宣帝地节三年(前67)在一年内三月和十月两次举贤良方正,是仅见的一例。

从科目名称看,所谓举贤良一般以“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为察举名目,诏书中往往另外附加一些条件。

明于古今王事之体、亲民者、淳良有行、能指朕过失者、有道德之士、明政术、达古今、有道术、幽逸修道士等等

对高级人才的要求既强调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又重视通经达变、博学多才,甚至某些特异才能。而对策的要求则更高,不仅需要对策者对军国大事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而且在对策中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取其忠言嘉谟,足以佐国,崇论宏议,足以康时。

能够做到这些的人确实应是佼佼者,是军国之干才。无论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都可称得上是那个时代的杰出人才。

举贤良对策是汉代选拔人才的重要措施,但从诏举的动机和原因来看其被动性是显而易见的。

从其原因看,多因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出现奇异天象,如发生日食、月食、地震、水旱灾害、大疫、星陨等情况时才求贤,所以举贤良在时间上无一定规律可言。

究其原因是当时社会上阴阳五行学说盛行,包括皇帝在内的许多人都相信国事政事人事与自然现象有必然的联系。

各种灾异是上苍对他们治理无能、德薄才寡的一种警告,所以一旦灾异发生,就应立即采取措施改过自新,首先是广求贤才,以辅其“人主不德”的缺憾。

因此,举贤良就成了汉代最高统治者招揽人才的不时之举。后来,每逢国家有大事发生,皇帝都要特别下诏,令公卿、郡国贡举各种人才,后代的制科,即沿袭此种制度而来。

4、察举孝廉

察举孝廉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

所谓孝廉,是孝子和廉吏的简称,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汉代统治者认为,孝是“百行之冠,众善之始”,廉则是为官之根本,民之表率,对孝廉的考察和荐举十分重视,察举孝廉遂成为汉代察举中的常科,自汉武帝时形成制度化,一般情况下每年皆举。

其察举孝廉的目的,一则为地方上选拔一批干练廉洁的官吏,二则扶持郡国教化,倡导道德礼仪,对净化社会风气,劝善励民有相当的作用。从此开中国古代在孝子中求忠臣之风尚。

察孝廉主要根据儒家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之方而设立的,“孝”与“廉”实际上各为一科,武帝后已合二而一。

察举孝廉难度较大,标准不易掌握,非有实际德行可荐者不能举,义不容谬举,这就是郡国吝于荐举,武帝严责进贤的原因所在。

西汉察举孝廉,荐举者责任重大,且每岁皆举,难度较大。相比之下,贤良方正的察举较为容易,因为被察举者人数少。

只要稍有文墨才识,便可充选,至于是否可以中第任官,尚需经对策来把关定夺,荐举者的责任相对较轻。西汉被举的孝廉不需要考试,即可委以官职。

5、举试秀才

秀才本意指优秀人才。

《史记·贾谊列传》载:“吴廷尉为河南守,闻其秀才,召置门下。”

西汉称秀才,东汉改为茂才(为避光武帝名字的讳)。

秀(茂)才实是秀材异等、茂才特等、茂才特立、茂才异伦的简称,意为特别优秀可堪大用的人才。

举秀才始于文景时期的吴王刘濞。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因当时汉初文武名臣凋谢逮尽,朝廷极需的各种人才匮乏,难以得到及时的补充。

武帝恐民间优异士人被世俗讥论而难被荐举,特下诏察举秀才。

西汉举秀才与举贤良相似属于特举,东汉初开始每岁都举,成为岁举。

举秀才在西汉仅见五次,或因地震、日食,或因阴阳失调、百姓饥馑而举,无一定规律,仅偶尔为之。

每次都由皇帝下诏特举,或由丞相御史、二千石荐举,或令郡国察举,也有遣特使召举。

一般以茂才异等、茂才异伦等名义诏举,也有与贤良、直言极谏之士并举的,但不见与孝廉并举的实例。

西汉所谓秀才,着重在一个人的才干或节义,一般察举后直接任官,不需笔试,如西汉赵广汉“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被举为茂才;尹赏治理楼烦有功被举为茂才;富平侯张勃举荐陈汤为茂才,是因“高其能”。

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前47)诏丞相、御史、中二千石举茂才异等、直言极谏之土,表示将“亲览”,说明举茂才与举贤良相类,需要对策,以此来了解被荐者的综合能力。茂才可以为他官的补阙,大都担任地方县令。

与孝廉先充郎官再任县令不同,郎官仅为六百石官,一般县令则为千石,表明茂才比孝廉任重。

6、举试明经

举明经也是汉代选拔人才的察举科目之一。

明经顾名思义即明于儒学的经典,通晓经学。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儒家经典普遍受到重视,特立明经科取士。

见于记载的如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龚遂以明经为昌邑郎中令;诸葛丰以明经为郡文学;翟方进以射策甲科为郎,二三岁后举明经,迁议郎;孙宝以明经为郡吏;王嘉以明经射策甲科为郎。

由此可知,举明经需考试,考试的内容应主要是儒家经典,通过射策考试决定优劣。应试者任意取策,据题而答,不得更换简策。

主考官依其答案评定优劣,朝廷依射策结果分别授予不同的官职。明经主要是在太学生和民间读书人中选拔官吏,通常先为郎或郡国官吏,为以后的仕途奠定基础。

西汉尚无郡国依人口贡举明经之制,东汉明经科有很大发展。

明经中有些人出身贫寒,他们主要通过苦读经书而崭露头角。

如翟方进,家世微贱,12岁丧父独自奋斗,欲孤身一人到京师求学,其母怜其年幼,陪同他到长安,靠织屦(古代的一种鞋)供养他读书,积十余年。

经学明习,徒众日广,为诸儒称道,终以射策甲科为郎,后举明经,升迁议郎,成帝时为博士、朔方刺史,后任丞相十多年。

7、举明法、勇武知兵者等特殊人才

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举试贤良、孝廉、茂才、明经、博士仅是其中较重要、影响较大的几种。

除此之外,见于史载的还有荐举明法、治剧(善于治理政务剧烦的地方官)、勇武知兵者、武猛有力者,精通易经、天文历法、钟律、方术者,有行义者,明阴阳灾异者等等。

对这些不同种类的专门人才,通常用不定期的方式荐举,有的还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考试、课选。

明法或称明律令,即通晓法律,也是汉代察举的科目之一。

西汉郑宾以明法为御史,薛宣为长安令,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明法者多任以与司法、监察有关的职务。

《汉官仪》载汉祖诏命郡国选能攻善战、武猛有力者为各兵种(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官员,并常在立秋后讲肆课试,然后根据考课情况各录用数员,平地用车骑,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楼官。

汉平帝元始二年(2):“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成帝时诏公卿、博士,议郎“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内郡国与边郡所举各有不同,这是因为考虑到内地和边郡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其人员特点。

哀帝建平四年(前3)诏“将军、中二千石举明兵法有大虑者”,元寿元年(前2)“诏将军、中二千石举明习兵法者各一人”基本相同。

明兵法和勇武有节者等都是军事方面人才。元帝初元三年(前46)诏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平帝元始五年:“征天下通知易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

由所在地官府专送京师,结果数千人应征。如此众多的应征者不可能都录用,朝廷可能考选其中的一部分担任适当的职务,至于选用方式、方法则不知其祥。

哀帝初,大臣奏:“宜博求能浚川疏河者”,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结果没有应者。

以上均属于国家需要的较特殊的人才,由于需求量有限,荐举和录用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有的只是在王朝急需时才征召或偶尔为之。

后人总结汉代的选士之法:“有三老、孝悌、力田、掾吏、多赀入粟、从军良家子、贤良、孝廉、茂才、射策、明经、任子、下诏特举、征召为博士、公府辟召、上书、童子、武勇、补试”等。

西汉时只有贤良、茂才、明经等少数几项与考试有关,即采取先察举后考试,择优而用的方式选拔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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