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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蛙是二级保护动物吗(石蛙是不是保护动物)

孝悠奕 2021-11-24 05:00:00 0

石冻又叫石蛙,标准名棘胸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又名石蛤、石鸡、山鸡、飞鱼、石鳞、石蛤蟆、石虾蟆、石坑蛙、石乱、木槐(川南)等,是两栖纲无尾目蛙科的一种动物。

众所周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非法抓捕野生动物,将对人类造成重大损失。

然而,依旧有人顶风作案,对我县的野生动物动起了“歪脑筋”。

01.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1日,上犹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通告”并面向社会公开。

2019年8月3日晚上至次日2时左右,郭某某驾驶摩托车并携带照明头灯和编织袋,从吉安市遂川县高坪镇高坪村的家中出发,来到江西上犹五指峰省级自然保护区五指峰晓水村,在晓水村“萌芦洞”的小河边通过头灯照明,猎捕了6只棘胸蛙(又名“石蛙”,当地人称“石呆子”的蛙类动物),尔后存放在摩托车后备箱内又继续沿着小河边寻找猎物。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电话后,驾驶汽车来到郭某某停放摩托车处,电话通知郭某某尽快到公安机关处理被猎捕的蛙类动物。

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上犹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向上犹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案正在办理中。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人说,这年头,

我抓些 “ 石冻 ” 还犯法了?

对,就是犯法了。

石冻又叫石蛙(Quasipaa spinosa)标准名棘胸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又名石蛤、石鸡、山鸡、飞鱼、石鳞、石蛤蟆、石虾蟆、石坑蛙、石乱、木槐(川南)等,是两栖纲无尾目蛙科的一种动物。

3.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了一己私欲,猎捕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使自己遭受刑罚处罚,更会破坏生物的多样性、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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